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京山市**厂职工,现住地湖北省京山市**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京山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9时45分,被告人邵某甲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吸毒、酒后驾驶鄂H*****号小型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山市钱场镇钱场村八组路段时,将行人冯某甲撞倒,造成车辆受损、冯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邵某甲驾车离开现场。当日22时56分,被告人邵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京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邵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邵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2.1mg/100ml。经现场检测,邵某甲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
被告人邵某甲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邵某甲手机通讯记录截图、京山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领条、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2.证人陈某某、李某甲、冯某乙、杨某某、邵某乙、冯某丙、曾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14张、提取笔录;6.湘D*****小型越野客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1张、抓获经过和指认涉案车辆视频光盘1张、呼吸酒精检测与血样提取视频光盘1张、讯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邵某甲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且其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前科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晓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9971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