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邵某乙,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街**村**组**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10时左右,被害人徐某某因其租住屋内停水停电而与住其楼上的被告人邵某乙互相对骂,继而徐某某持砖头来到邵某乙家门口用脚踹门。邵某乙的丈夫被告人邵某甲开门后将徐某某推倒在地,并和邵某乙一起用绳子将徐某某的手脚进行捆绑,将其绑在楼道的楼梯栏杆上,并用毛巾将其嘴堵住,又把徐某某的上衣外套拉起来包住她的手和头。后邵某乙将徐某某租住屋内的物品装上其子邵某丙的货车。当日13时30分左右,邵某甲、邵某乙二人将被捆绑的徐某某抬上邵某丙的货车,并由邵某丙开车与邵某甲一起将徐某某及其物品送至孝昌县**镇**村附近的野畈地,在当日15时左右,才解除对徐某某的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公路卡口数据及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陈某某、盛某某、邵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勇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邵某乙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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