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1〕Z13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庄组,住肥东县**镇**村**庄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戊,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4********,汉族,文盲,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邵某乙,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庄组,住肥东县**镇**村**庄组。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6月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底至6月上旬,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共同出资从张某甲、张某乙、邵某丙处购买退耕还林杨树,从吴某某、任某甲处购买水沟边上的林某,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对上述林某进行砍伐。
1.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肥东县**乡**村**组(又名**组)村民吴某某家西侧水沟边的林某并予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林某26棵。经安徽禾本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某立木材积为6.318立方米。
2.2020年6月4日、5日、7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肥东县**乡**村**组村民张某甲、张某乙家的退耕还林杨树并予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杨树51棵。经安徽禾本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某立木材积为14.424立方米。
3.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肥东县**镇**村**组村民袁某甲家的退耕还林杨树并予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杨树38棵。经安徽禾本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某立木材积为3.952立方米。
4.2020年6月6日,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等人共同出资,购买肥东县**乡**村**组(又名**组)村民任某甲家西侧水沟边的林某并予砍伐。至案发时,共砍伐林某21棵。经安徽禾本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被砍伐的林某立木材积为4.6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查询证明、退耕还林补助清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某、吴某某、程某某、任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共同出资购买退耕还林杨树等林某,在没有取得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予以砍伐,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均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甲、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杨某某、邵某乙均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