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忻府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邵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11987********,汉族,中专文化,忻州市忻府区人,忻州市**剧团**,住忻府区**楼**宿舍。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忻府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忻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于2009年12月15日与吴某某登记结婚。2018年9月份至2019年7月份期间,邵某通过聊天软件“陌陌”认识张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化名某某某,编造皇族血统,以还车贷、撞车、家人生病、怀孕、结婚等名义,多次骗取张某某共计9万余元,后将张某某拉黑,断绝联系。
2018年2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邵某通过聊天软件“微信”认识杨某某,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与杨某某订婚,骗取杨某某购买一套婚房,邵某以其有住房公积金为由将婚房写到自己名下;另其以还车贷等名义多次骗取杨某某钱款,共计骗取杨某某31万余元。
2016年3月份至12月份期间,邵某通过聊天软件“微信”认识薛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化名某某某,与薛某某谈恋爱取得其信任后,编造还车贷、买衣服、家人生病等理由,多次骗取薛某某钱款后提出分手。2019年5月份至8月份期间,二人再次联系,邵某仍以处对象、结婚为由,编造买衣服、还车贷、碰车、装修房子等理由,再次骗取薛某某钱款。上述共计骗取薛某某14万余元。
被告人邵某将被骗钱款用于炒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其家属退还张某某被骗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事实,以谈恋爱、结婚为名取得他人信任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智彦萍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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