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邵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案发时住广州市天河区**街道,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3月6日期间,被告人邵某甲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广州**药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伪造了一张兽药经营许可证,通过淘宝网店和微信销售“阿莫西林”、“氟苯”、“泰乐”等多个品种的兽药,销售金额共计2761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微信记录、淘宝销售记录、统计表、茂名市电白区****局复函、广州市天河区****局复函、营业执照复印件、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邵某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非法经营兽药,非法经营数额276147.5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甲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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