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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经营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市**镇**村**组。2012年11月1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邵某某利用其经营从湖北省**市到青岛即墨区的长途客车之机,在来往途中从青岛市**区、淄博市**区,从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等人经营的超市里购买黄鹤楼牌“侠骨柔情”“奇景”“荷花”“1916”等香烟,加价后将香烟销售给在湖北省**市经营超市的万某某、彭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46万余元(以下币种同)。

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民警于2019年8月21日将被告人邵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黄鹤楼1916”香烟20条。经青岛市即墨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场查获的香烟价值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乙、彭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3.书证:发、破案经过、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4.辨认笔录:谭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5.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规定,非法经营卷烟,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累犯,鉴于其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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