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非法经营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二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5********,汉族,小学,住浙江省三门县********号。2016年11月17日因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被三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需要许可经营而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三门县**化工有限公司以每吨三千元左右的价格进购浓度百分之九十九的甲醇,兑水稀释浓度后,以每桶550元或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三门县城关**饭店、**快餐、**楼、**饭店、三门**饭店等饭店作为燃料使用。直到2019年11月份被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查处为止,被告人邵某某销售甲醇24万余元,获取非法利益3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移送案件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项某某、泮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的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且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海青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