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 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街**巷**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邵某某通过微信,从昵称“**老实哥”处,购买苏烟(五星红杉树)、南京(炫赫门)、中华(硬)等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并出售给杨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2万余元。
2020年8月23日,徐州市烟草专卖局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国道**钢铁厂门口,查获被告人邵某某购买用于销售的南京(炫赫门)卷烟7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卷烟5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
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微山县**街**巷**号;
2.案卷材料及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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