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县**乡**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6月22日被梁河县人民检察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云M*****车从**市运输卷烟至**市,当日16时许,途经**市**镇**村至***乡道距*村**处被查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上查获84mm 翻盖红塔山(经典1956)卷烟450条,经价格认定,该批卷烟总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邵某某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三次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书证、物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物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瑞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市**县**乡**村委会*****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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