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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2********,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4月1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兰考县公安局固阳派出所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邵某某在其自家院内的菜园里种植大量的罂粟幼苗,出警民警在邵某某在场下当场铲除。经清点,查明被告人邵某某非法种植的罂粟共计1180株

被告人邵某某被当场抓获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铲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邵某某供述证实其种植罂粟的犯罪事实;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证实检出送检样本为罂粟;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执法记录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刘永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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