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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诉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4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41948********,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号。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3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的后门外,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20年3月27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邵某某种植的罂粟查获并铲除。经清点,罂粟共计1922株。

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出具的植物材料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调取的执法记录仪视频、清点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罂粟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戎境莲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街道**村委**村**号,联系电话:1377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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