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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县**街**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尚书坊老印刷厂内,以“日日会”方某某叶某某、莫某某、姚某某、林某某、孔某某等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涉案金额达380余万元,至今尚未清退完毕。

2019年8月16日,经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邵某某来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会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莫某某、姚某某、林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未经国家批准,采用做会形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振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提讯证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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