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山东**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山东省东阿县**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邵某某经人介绍加入山东**管理有限公司成为业务员,并积极介绍他人向公司存款。经查,邵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19000元,给群众造成损失80383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山东**管理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邵某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庆才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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