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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嫩江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嫩江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1日被嫩江市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嫩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嫩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9月,被告人邵某某通过支付转让费方式获得位于嫩江市**林场**山附近面积分别为99亩和204亩耕地承包经营权。

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经营管理上述耕地时,采取逐年扩地边方式,驾驶自家东方红牌904拖拉机牵引重耙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至今。经鉴定:确认嫩江县**林场国有一般用材林地及天然沼泽地,2011年以后被占用开垦总面积69.6亩,占用开垦林地对林地原有植被毁坏严重。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东方红牌904拖拉机一台、重耙一套;

2.书证被告人邵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国有耕地使用人变更登记表等;

3.证人郭某某、门某某、管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

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德水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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