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住**镇**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9月1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左右,被告人邵某某因装修需要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和两盒射钉弹。2019年10月,被告人邵某某在淘宝网购买了钢管和卡子,同月在**镇**家具批发库房中使用钉锤将钢管和卡子固定在射钉枪的前端制造成了一支枪支。随后,将其放置于老家(南江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南江县公安局接上级线索通报,调查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时,邵某某主动交待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交出了枪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制造的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邵某户籍信息、到案情况等书证;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证据:现场勘察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制造射钉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邵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未掌握的制造枪支犯罪,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3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泽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在南江县**街道**大道**段**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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