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号,现住海南省文昌市**镇**路**号。因犯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4月8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于2019 年10月28日被文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19 年11月12 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某在文昌市**镇**路**号**金店门口公路处,非法销售老鼠药等物品,包括204包“二步亡”老鼠药可疑物、44包“闻到死”老鼠药可疑物、1包“当场死”老鼠药可疑物、156 瓶液体瓶装老鼠药可疑物和107包稻谷饵料老鼠药可疑物。被告人邵某某没有销售老鼠药的经营许可相关证件,所销售的老鼠药均由自己配置和包装。经取样和称量,“二步亡”老鼠药净重约2740.75克,“闻到死”老鼠药净重约539.28克,稻谷饵料老鼠药净重约2058.76克,液体瓶装老鼠药净重约1143.05克,“当场死”老鼠药净重约20.88克。
2019年10月30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二步亡”老鼠药可疑物和“闻到死”老鼠药可疑物均检出毒鼠强成分,液体瓶装老鼠药可疑物和稻谷饵料老鼠药可疑物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成分,两者均为国家禁止销售的剧毒性物质。被告人邵某某非法买卖的危险物质总净重为6481.8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健康检查笔录、户籍证明信息、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
2.证人郑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取样笔录、称量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毒鼠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依法扣押在案的老鼠药总计512包(瓶),建议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挺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文昌市看守所;
2.公安卷1册,光盘6个,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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