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3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租房(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3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邵某某以“twocutebear”淘宝账号在淘宝上开设经营“boy's and girl's BOY”店铺。被告人邵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王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标有“BOY LONDON”商标的衣物在上述店铺内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64400余万元。2019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位于海宁市许村镇许巷村张某某房前6号的加工点及许巷村槐树62号的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带有“BOY LONDON”商标的各类衣物。2019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邵某某位于海宁市许村镇花园村朱某某39号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带有“BOY LONDON”商标的衣物6件。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4月,被告人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商标注册证、代理委托书、授权书、鉴定报告、扣押清单及照片、交易记录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臧某某、杜某某、安某某、包某某、豆沓锦、杨某某、程某某、于某某、刘某春、韩某某、缪某某、吴某某、蒋某某、孙某某、林某某、庞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及民警陈某某、方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5.淘宝交易数据、支付宝数据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64400余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婷婷
(院印)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告人邵某某退赃款4万元,现存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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