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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9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常熟市**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9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9日,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常熟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2017年尚湖镇王庄南村坝村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二批),同年7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邵某某安排工人杨某甲(男,殁年51周岁)、杨某乙等人在该工地进行PVC-U污水管道进行铺装作业,被害人杨某甲在沟槽底部安装污水管时,被突然坍塌的沟槽西侧壁掩埋,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邵某某作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疏于安全管理工作,沟槽开挖施工方案不完善,未针对设计变更后管段施工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主动至常熟市公安局王庄派出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所在的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邵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浦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玲燕

检察官助理:张杰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在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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