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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德宏州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向瑞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于2020年2月4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1日17时15分许,被告人邵某某携带装有毒品的棕色皮箱驾驶云NK****电动车从瑞丽市站前珠宝城大门前公路向畹町方向行驶途中被抓获,从皮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8069.7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

                                  2020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七张。

3.涉案款物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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