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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2923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菏泽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0时许,在菏泽市定陶区**镇**路**路**路北沙石料场内,被告人邵某某开一辆50型号的铲车轧到被害人王某乙,并致其当场死亡。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5.勘验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时的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学军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仿山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一册和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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