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东阿县**镇**村人,住该村**号。2016年9月20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月1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侯审,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419****,汉族,中专肄业,山东省东阿县**办事处**村人,住东阿县**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2018年6月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东阿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被东阿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阿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朱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7月,被告人邵某某在位于东阿县**镇**村的家中组织参赌人员张某甲、胡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巨某某、姜某某、刘某某、张某乙、李某某、刘某甲、邵某甲等人用扑克牌以开“拖拉机”的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获利5万元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以每1000元每天50元的利息向参赌人员姜某某、胡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提供赌资共计276450元,杜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借钱、记账,朱某、杜某某从牌局中抽取赌资作为欠款利息,获利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勘验笔录;证人邵某甲、巨某某、李某某、姜某某、孙某某、杨某某、刘某甲、胡某某、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臧某某、井某某、杨某甲的证言;被告人邵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资金帮助,系共犯,其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幡然醒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涛
(院印)
2020年1月22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2.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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