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之1,因涉嫌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至6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从广东省电白县来到**,先后使用十多个手机号码及多个手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其中,使用1662046****号码拨打诈骗电话699次,使用1767569****号码拨打诈骗电话560次,使用1326595****号码拨打诈骗电话137次,使用1662330****号码拨打诈骗电话637次,共计拨打2033次。
2020年6月2日至6月3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南康等地使用1662046****手机号码在串号为6235304341****的手机上拨打被害人陈某某电话实施诈骗活动,陈某某被邵某某以冒充领导要求其转账用于送礼的方式诈骗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3日至6月4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南康等地使用1767569****手机号码在串号为8663540371****的手机上,以及1326595****手机号码在串号为6235304341****的手机上,拨打被害人范某某电话实施诈骗活动,范某某被邵某某以冒充其老板临时需要给领导送礼的方式诈骗人民币8000元。
2020年6月13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邵某某抓获归案,现场查获其本人一直使用的两部vivo手机(串号分别为8663540371****、663540371****;8657720323****、8657720323****)及正在使用的1662330****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正在串号8663540371****的手机上使用。
经查证,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13日期间,1662046****的手机号码使用了串号为8663540371****的手机和串号为6235304341****的手机;1767569****的手机号码使用了串号为8663540371****的手机;1326595****的手机号码使用了串号为6235304341****的手机;1662330****的手机号码多次在串号8663540371****、86235304341****的对端手机上交叉使用,并有同时使用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3日扣押了两台****品牌手机以及正在使用的手机卡1662330****。扣押的手机串号分别为:8663540371****、663540371****和8657720323****、8657720323****。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提供的短信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收款账户信息、公安机关的侦查报告及情况说明、联通公司通话记录单、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某某、范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6.被告人轨迹影像资料;7.通话录音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实施电信诈骗活动,两次诈骗金额共计13000元,且拨打诈骗电话次数2033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较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代昌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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