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18时许,在新安县城关镇老城“**店”内,邵彦龙为了让被害人王某甲帮其代还光大信用卡欠款9000元,谎称钱到账十分钟后再把代还的9000元重新刷出来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甲信以为真,便通过自己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70500279****)往邵某某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625976071391****)转款9000元。钱款到账后,邵某某迅速离开现场,挂失了光大信用卡,并将王某甲手机号拉黑。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甲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在新安县**局对面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被告人邵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43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贾某某4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让被害人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白伟伟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