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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06年7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7月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日18时许,在新安县城关镇老城“**店”内,邵彦龙为了让被害人王某甲帮其代还光大信用卡欠款9000元,谎称钱到账十分钟后再把代还的9000元重新刷出来还给被害人王某甲,王某甲信以为真,便通过自己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8170500279****)往邵某某中国光大银行卡(卡号:625976071391****)转款9000元。钱款到账后,邵某某迅速离开现场,挂失了光大信用卡,并将王某甲手机号拉黑。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甲9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2019年12月19日14时许,在新安县**局对面被害人贾某某经营的彩票店内,被告人邵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贾某某4300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贾某某4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让被害人代还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积极退赔被害人获取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伟伟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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