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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济宁市任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济宁市太白湖新区**村**号楼**单元**室(户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2020年2月7日至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退回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补充侦查,该公安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初,被告人邵某某以垫资购置汽车贷款业务可以及时收回垫资款并能挣取购车客户在银行与担保公司间的贷款利息差为诱饵,先后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董某某的信任,谎称让李某乙负责垫资济宁地区的购车业务、让董某某负责垫资菏泽、临沂、枣庄地区的购车业务,而后,邵某某编造了大量的虚假客户购置汽车贷款业务信息,伪造了数份“垫付汽车贷款服务”的合作协议,并用李某乙、董某某新投入的垫资款归还他们前期的垫资款及支付所谓的收益,骗取李某乙、董某某持续进行投资,将李某乙、董某某的部分投资款用于了给网络直播平台的网红刷礼物、游戏充值、归还个人借款及其家庭支出。自2018年10月初至2019年6月4日间,邵某某骗取李某乙、董某某的投资款共计300余万元。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随被害人李某乙到济宁市公安局济东分局说明情况,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乙、董某某陈述;3.证人李某甲、马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3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立威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证人名单;

3、侦查卷宗7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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