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滑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8日,在安阳市殷某某相百年饭店,被告人邵某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和离婚证,以自己租住的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小区6号楼3单元3楼西户房屋作抵押,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退还被害人李某某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邵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收款条;2.证人许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5.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租房协议、委托书、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收到条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洲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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