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安徽省长丰县**镇**社居委**公司宿舍,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小区**号楼**室。被告人邵某某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31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罚款五百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于2015年4月7日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5日被庐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于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患有传染病停止执行),并于当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与被害人韩某某于2017年12月底通过网络相识,邵某某隐瞒其真实姓名及其男女感情状况,先后以“高磊”、“杨子浩”的假名与韩某某假意恋爱交往至2018年2月。二人交往期间,邵某某以各种理由多次向韩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267291.76元,邵某某从韩某某处索要的钱财实际上被邵某某个人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离监犯综合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记录信息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恋爱为名,诈骗他人财物人民币267291.7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涛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羁押于长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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