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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邵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号。2019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我院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柳某某,后以保险箱坏了、姑姑没地方住等理由致使柳某某未能入住,骗取柳某某人民币6500元。

2、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贾某某,并将房屋一把钥匙交给贾某某,后邵某某以搬家为由将钥匙要回,致使贾某某未能入住,骗取贾某某人民币3500元。

3、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殷某某,邵某某一直未给钥匙,致使殷某某未能入住,骗取殷某某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通过中介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甲,2019年10月7日李某甲搬进该房屋当日,即被邵某某父母以房屋未出租撵出,邵某某骗取李某甲人民币5000元。

5、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提供假房产证复印件,将该房屋出租给苏某某,后苏某某去租住房屋未能打开门锁,询问邵某某母亲得知房屋未向外出租,邵某某骗取苏某某人民币6000元。

6、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隐瞒赤峰市元宝山区**镇**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系其父母所有,并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李某乙,后邵某某以东西未搬走为由,致使李某乙未能入住,骗取李某乙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东春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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