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77********,汉族,高中文化,长岭县水利局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本院第三检察部对其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对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12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3月30日,马某(已判刑)与李某(已判刑)因刘波BP机、孙某辉手机被抢一事产生矛盾。马某、单某栋(以判刑)、胡某峰(已判刑)、李甲(在逃)、邵某某等人通过李某军(绰号:李某盖)约李某(已判刑)、赵某亮(在逃)、赵某国(已判刑)、高某(不起诉)、郝某岩(提起公诉)、张某浩、王某超、张某明到长岭县***三号练歌房讲和,且双方各自准备了镐把、木棒、长刀等工具。马某一方还准备了一支口径步枪,并在被告人邵某某家中拿了子弹,邵某某开车。双方各自乘车到达练歌房后,单国栋用口径步枪向对方射击,将郝某岩、李某击中。经鉴定,郝金岩为重伤。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投案自首。经讯问,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刑事判决、情况说明、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刑事立案报告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2.证人胡某峰、马某、单某栋、孙某辉、李某军、高某、王某超、郝某岩、赵某国、高某飞、李某、于某军、钟某明、李某洋、王某峰、张某浩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活体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艳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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