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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职务侵占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3********,汉族,大学文化,江苏**有限公司销售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租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20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射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执行逮捕(疫情原因)。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5月,被告人邵某某在位于射阳经济开发区的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销售员期间,利用负责产品销售的职务便利,谎称**公司与昆山**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存在介绍人,以需要支付介绍费为由,从公司套骗人民币173000元,被其占为己有。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邵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7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转账记录、销售合同、工资发放表等证据;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射阳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华宇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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