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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组织卖淫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邵献军,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003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住河南省郏县******号附**号,郏县**洗浴会所负责人,无前科。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2019年4月24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光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献军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金港洗浴会所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邵献军微信联系杨某某(已判决),约定由杨某某带卖淫女到其开设的金港洗浴会所开展卖淫活动,卖淫所得两人四六分成。杨某某组织娜某某、陈某某等人从2019年6月至7月开始在邵献军控制的金港洗浴会所开展卖淫活动,日常由邵献军安排洗浴会所主管祁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已判决)对杨某某等人进行管理。根据店内卖淫提成单据统计,杨某某等人自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金港洗浴会所卖淫所得共计32340元,其中金港洗浴会所提成40%,获利12936元。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邵献军主动到郏县广天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邵献军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投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祁某某、张某甲、刘某甲、李某某、杨某某,证人娜某、陈某某、张某乙、魏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献军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杨某某、邵献军等人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献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献军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献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献军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杰

检察官助理:孔高颂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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