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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窝藏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阴县人,现住湘阴县******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湘阴县公安局对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立案进行侦查,并于同年4月12日对其网上追逃。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仍帮助鲁某某逃匿,为其介绍到菲律宾务工、购买机票、提供食宿。为帮助鲁某某偷渡回国,邵某某提供购买机票的资金,并驾车到云南景洪市接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户籍资料、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鲁某某是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嫌犯,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丹

2019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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