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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被黑龙江省绥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9年9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3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被告人邵某某在农安县新农乡三门徐村洼子后屯9组地头王某某衣服口袋中盗得现金人民币4000元,被王某某发现后,将4000元全部追回。

2、2019年9月 ,被告人邵某某在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汪家屯薛某某家卖店盗得现金人民币400元,被薛某某发现后,将400元全部追回。

3、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宫某某家卖店盗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2月,被告人邵某某在新农乡中学对面平房门前徐某某半截货车(车牌号吉A60LA8)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电子称一台。

5、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6组公路西侧,在戚某某半截货车(车牌号吉A*****)内盗得现金人民币1700元,在陈某某半截货车(车牌号吉A*****)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元,在宫某某轿车(车牌号吉A*****)内盗得云烟七盒,被发现后,被戚某某追回900元,被陈立博追回2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05.00元。

6、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农安县新农乡永祥龙村6组戚某某半截货车(车牌号吉A*****)内盗得行车证、驾驶证、账本及飞科刮胡刀一个等物品。经鉴定:被盗刮胡刀价值人民币28.00元。

7、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邵某某在新农中学东侧彩票站门前,正在盗窃王某某、张某某捷达车内物品时,被当场抓获。

综上,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作案七次,所盗得现金和物品共计人民币98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宫某某、邵某甲、邵某乙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宫某某、陈某某、戚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薛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宫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兆林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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