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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2415,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洮北区**********室。因犯盗窃罪,2019年5月9日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9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在2020年8月21日至2020年9月5日期间共盗窃9起。

2020年8月21日0时。在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数*单元附近,被告人邵某某盗窃孙某某黑色新日踏板电动车一辆,自述价值600元。

2020年8月31日1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数*单元两轿车之间,被告人邵某某盗窃张某某一台棕色小刀牌电动车,自述价值500元左右。

2020年9月1日1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侧房山附近,被告人邵某某盗窃杨某甲一台白色小鸟牌电动车,自述价值500元左右。

2020年9月1日2时许,在白城市**段*号楼*单元***轮胎门前,被告人邵某某盗窃马某某一台深蓝色踏板式雅迪电动车,自述价值800元。

2020年9月2日3时左右,在白城市洮北区**侧**村镇银行门口,被告人邵某某盗窃郭某某橘黄色爱玛电动车一辆,自述价值1500元左右。

2020年9月3日0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银行东墙对面,被告人邵某某盗窃杨某乙一台黑色爱玛电动车,自述价值300元左右。

2020年9月5日0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街*-*号楼南侧,被告人邵某某盗窃周某某一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自述价值1000元左右。

2020年9月5日3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广场**街附近,被告人邵某某盗窃魏某某一台粉色小刀牌电动车,自述价值800元左右。

2020年9月5日3时50分许,在白城市洮北区**汽车修理部北侧,邵某某盗窃杨某丙一台凤凰牌自行车,自述价值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九起,总价值2,480.00元人民币,属数额较大,累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微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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