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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一组刘某某家,将刘某某家墙角边的4只土母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12月11日6时许,邵某某将这4只土母鸡拿到张某某家,以13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经鉴定,4只土母鸡价格为204元。

2、2018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三组喻某某家,将喻某某家大门边鸡笼内的3只土母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邵某某将这3只土母鸡以70元的价格卖给了田某某。经鉴定,3只土母鸡价格为170元。

3、2018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二组卢某某家,将卢某某家屋边鸡笼内的4只土母鸡和1只土公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当日8时许,邵某某将这5只土鸡带至京山市新市镇**农贸市场内,以225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的商户。经鉴定,4只土母鸡和1只土公鸡价格为249元。

4、2018年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二组周某某家,将周某某家屋边鸡笼内的7只土母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当日8时许,邵某某将这7只土鸡带至京山市新市镇**农贸市场内,以270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的商户。经鉴定,7只土母鸡价格为306元。

5.2018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二组周某某家,将周某某家屋旁鸡笼内的1只土母鸡和1只土公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当日8时许,邵某某将这2只土鸡带至京山市新市镇**农贸市场内,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的商户。经鉴定,1只土母鸡和1只土公鸡价格为104元。

6.2018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一组詹某某家,将詹某某家附近鸡棚内的10只土母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当日8时许,邵某某将这10只土母鸡带至京山市新市镇**农贸市场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的商户。经鉴定,10只土母鸡价格为450元。

7.2018年11月中旬的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从家中步行至绿林镇六房村一组詹某某家,将詹某某家附近鸡棚内的10只土母鸡装进随身携带的塑料编织袋后离开。当日8时许,邵某某将这10只土母鸡带至京山市新市镇**农贸市场内,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市场内的商户。经鉴定,10只土母鸡价格为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京山市公安局追缴物品清单、照片一张、户籍证明、情况说明;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田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害人刘某某、喻某某、卢某某、周某某、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京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5份;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怡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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