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099号
被告人邵小红,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镇**号**号。2009年3月12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09年11月18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20日因诈骗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2017年1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23日被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小红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邵小红来到本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立交**商务一楼“**饺子馆”,窃取被害人龙某某的一个钱包后逃离现场。钱包里有人民币现金630元、两条银项链(经鉴定,共计价值160元人民币),以及身份证、医疗卡、三张银行卡等物品。
2、2019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邵小红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梅林**路“**店”,窃取被害人黄某某放在餐厅出餐口处的一个小布袋后逃离现场。布袋内有现金人民币170元、一部苹果7plus(经鉴定,价值2200元人民币)。
2019年8月23日8时许,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区**栋**号**餐馆抓获被告人邵小红,当场从被告人身上缴获被害人龙某某的钱包、身份证、医疗卡、银行卡、两条银项链(上述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龙某侠)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小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视频、截图(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小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小红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小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认罪认罚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邵小红七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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