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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邵某某,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淮安市淮安区泾口镇和车桥镇盗窃作案两次,窃得电动车和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226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邵某某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至淮安区泾口镇泾口邮政储蓄银行门口,窃得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银行门口的高仕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58元。

2.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邵某某至淮安区车桥镇卫生院住院部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庞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被害人吴某某电动三轮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经鉴定,两组电瓶价值均为人民币455元,合计价值人民币910元。

归案后,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庞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淮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加友

                                 检察官助理:高峰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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