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0********,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桥**组**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6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某某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16时许、5月23日5时许,先后两次雇用江某某的货车,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五间房村河南堡子组黄某某轻烧窑下面料场,将关某某存放的玉石盗走约20余块。2017年6月5日,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关某某被盗玉石在2017年5月2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被盗玉石已返还给被害人关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被告人邵某某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玉石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肖楠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江某某、陈某某等。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邵灵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前营子镇门楼村天桥二组25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6月14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7年6月2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灵军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9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邵灵军分别于2017年5月22日16时许、5月23日5时许,先后两次雇用江鹏的货车,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偏岭镇五间房村河南堡子组黄野轻烧窑下面料场,将关长吉存放的玉石盗走约20余块。2017年6月5日,经岫岩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关长吉被盗玉石在2017年5月22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800元。
案发后,被盗玉石已返还给被害人关长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鹏、陈凤洋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关长吉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灵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被告人邵灵军主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玉石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灵军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肖 楠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江鹏、陈凤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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