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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21196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在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064,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公寓**房间。2020年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次月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7分许,被告人邵某某从本市静安区**路**号**公寓**房间的暂住地出门途径99旅馆3楼8328房门口时,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赵某某放在门口处的黑色背包内的装有现金人民币6,259元的一个塑料袋窃走后返回暂住地。

同日22时40分许,民警接报后至被告人邵某某暂住地将其人赃俱获,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赵某某放在旅馆房间门口的背包内的一袋现金被窃以及通过监控发现嫌疑人并报警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和调取的《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相关截图,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盗窃被害人背包内现金的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赃款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邵某某处查获涉案赃款以及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签字确认的相关照片,其承认盗窃被害人背包内现金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和被告人邵某某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邵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岚

检察官:陈银刚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静安区看守所(北部)。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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