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73********,汉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3月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7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4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黑色狮龙牌电动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对家畈社区兰亭街93号附近,趁四周无人之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老虎钳剪断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宋某某的电动三轮车上连接电瓶的电线,窃得车内的3只骆驼牌电瓶,随后逃离现场,后将3只电瓶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
2、2019年10月5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驾驶黑色狮龙牌电动车来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下马滩新区6栋32号楼下,趁四周无人之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老虎钳剪断停放在该处的被害人何某某道的电动三轮车上连接电瓶的电线,窃得车内的5只苏众牌电瓶,随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涉案8只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3040元。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邵某某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涉案5只苏众牌电瓶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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