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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因犯盗窃罪,2020年2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20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已于2020年8月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趁在西平思达手机店里给手机充电期间,将店主放在柜台上的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华为nova4手机盗走,后卖得850元。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评估金额为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党员信息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涉案手机照片、销售手机票据原件、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查询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及认罪认罚承诺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杨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贺丽

2020年8月5日

附: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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