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上半年开始至2019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多地,趁无人之际,多次窃得他人晾晒在屋外的女式内衣裤,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下街82号租2附近,窃得杨某某妻子晾晒在屋外的内裤2条、抹胸1件。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16元。
2、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下街82号租4附近,窃得曹某某晾晒在屋外的女式内裤4条。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12.2元。
3、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下街80号租39附近,窃得莫某某妻子晾晒在屋外的内衣2件。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35元。
4、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贡坛弄21号附近,窃得吴某某妻子晾晒在屋外的内衣1件。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30元。
5、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广济路38号附近,窃得余某某妻子晾晒在屋外的内裤2条。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5.4元。
6、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下街82号租25附近,窃得李某甲妻子晾晒在屋外的内衣1件、内裤2条。经价格认定,合计价值15.6元。
7、2019年12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广济路32号附近,窃得田某某晾晒在屋外的内衣2件。
8、2019年12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新建街129号附近,窃得邓某某晾晒在屋外的内裤3条。
9、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绍兴市柯某区漓渚镇下市弄1号附近,窃得李某乙晾晒在屋外的内裤2条。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已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物品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价格认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
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杨某某、莫某某、吴某某、余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田某某、邓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清点笔录、被告人邵某某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烨清
检察官助理 高烨琪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2585****;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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