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212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9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0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区**街道**路**号房屋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乙在房间内睡觉之机,从窗外窃走被害人放于床边桌子上的一部黑色OPPO FIND 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1650元)。(已行政拘留十三日)

2020年5月12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区**街道**路**号出租房附近,趁被害人张某某在房间内睡觉之机,从窗外窃走被害人放于床头的一部蓝色VIVO IQ00 neo3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00元)。

2020年5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本区**街道**巷**号**出租房附近,趁被害人王某甲、周某某在房间内睡觉之机,从窗外窃走二被害人放于床头柜上的一部红色华为 nova6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元)和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青春版手机。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将上述第二、三节事实中窃得的三只手机拿至本区**街道**路**号手机维修店销赃,得款人民币3800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已追回上述VIVO IQ00 neo3型手机、华为 nova6型手机分别发还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手机维修店老板刘某甲(另案处理)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65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竿;

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手机零售单、转账截图、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情况说明、收款凭证、收条、身份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及证人苏某某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检查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微信录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庄甜甜     

2020年8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鱼竿壹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