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14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2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费某某、韦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邵某某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路**村**组路边,窃得“YJV-4*150”型变压器电缆线一根(长度七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7元。
2.2020年3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淮安市淮安区**乡**村**小区售楼中心门前,窃得“YJV-4*240”型变压器电缆线一根(长度7.2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费某某、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辩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锐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