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邵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9********,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泗阳县**镇**路**号**幢**室。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至同年7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受被害人蔡某某雇佣提供家政服务期间,多次盗窃被害人蔡某某存放在南京市**大道**小区**室、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室家中的现金以及金条、皮鞋等财物,合计金额人民币29915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1600元。

2.2020年5月2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衣柜内黄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3.2020年5月26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钱包中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4.2020年6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一楼大厅沙发上红包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

5.2020年7月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一楼大厅茶几上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1100元。

6.2020年7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一楼大厅茶几上挎包里的现金人民币900元,以及被害人蔡某某放在茶几上的人民币50元。

7.2020年7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衣柜中红色挎包内的现金人民币560元。

8.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置在黑色背包内金条一根。经鉴定,该金条价值人民币19750元。

9.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南京市**大道**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双卡其色女士皮鞋(鉴定价值227元)、2枚5元纪念币(鉴定价值12元)。

10.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书架上的现金人民币616元。

11.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邵某某在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被害人蔡某某家中,盗窃被害人蔡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00元以及茶几下面红包内现金2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邵某某明知被害人蔡某某报警,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赔偿被害人蔡某某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扣押的皮鞋、金条等物证;

2.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国土资源部南京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7.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在案发后退出全部赃物,得到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学兵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189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