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69********,汉族,中专文化,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住淮北市杜集区**矿工人**村**栋**室。被告人邵某某因盗窃于2006年6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自教);2014年1月8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14)相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2月20日,淮北市烈山区法院(2019)皖06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邵某某本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萧县永固镇南集街上窃取被害人郭某某ViVO X9L一部、窃取被害人陈某某OPPO R9SPLus一部,后经鉴定被盗ViVO X9L手机价值400元、被盗OPPO R9SPLus手机价值500元。
2020年4月17日上午11时许,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区分局古饶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邵某某抓获归案,邵贤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现两部被盗手机均已由公安机关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淮北市相山区法院(2014)相刑初字第00022号刑事判决书、淮北市烈山区法院(2019)皖0604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萧价认定〔2020〕134号价格认定书。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贤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所盗手机均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淮北市杜集区**矿工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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