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沧州**制造有限公司股东。出生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酒后从被害人吕某某停放在本市丰台区万丰路万丰小吃城停车场内的白色福特牌小汽车(车牌号冀C****Y)内窃取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565元、GENTLE MONSTER牌太阳眼镜一副及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其中太阳眼镜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邵某某于2019年8月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已退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物品照片;2.书证:太阳镜购买记录截图、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工作说明、110接处警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海涛
检察官助理 何 聪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不在押,联系方式1393171****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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