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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沂源县**镇**村**号。2011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3月19日,因吸毒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2015年3月31日,因吸毒被沂源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2月17日,因盗窃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十四日;2016年9月8日,因盗窃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十二日,并处罚款八百元;2016年12月9日,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沂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沂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7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予以逮捕。

本案由沂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到沂源县教体局二楼、四楼,盗窃多个办公室,共计盗窃现金1500余元。案发后赃款1500元已退还被害人。

2、2020年4月20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骑摩托车到沂源县燕崖镇河西村齐某某家中,通过翻墙入户的方式盗窃齐某某现金32000元,后被告人邵某某到沂源县银座超市“弹个车体验店”用其中的11800元购买2006年别克GL8二手汽车一辆,案发后赃款31311已追缴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基本情况、刑事判决书、收到条、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内又犯应判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和行政处罚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邵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霞

检察官助理:耿杨杨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博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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