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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地:安徽省宁国市**办事处******号,现住宁国市****酒店宿舍。被告人邵某某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5年7月14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6月2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2018年2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12月20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同年2月24日、4月8日两次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3月20日、5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同年2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月15日至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南山路附近,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处停车位上的车牌号为******的红色悦达起亚轿车车门拉开,窃走车内4包利群长嘴硬盒香烟和10枚一元硬币。合计价值98元。

2019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岩寺镇商贸步行街附近,将程某某停放在该处6栋一单元门口的车牌号为******的白色宝马轿车车门拉开,窃走车内2包中华硬盒香烟。后又至岩寺镇南山路三华园后门停车场附近,将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的黑色哈弗H6轿车车门拉开,窃走车内现金人民币200余元、7包利群新版硬盒香烟。合计价值388元。

被告人邵某某上述两次盗窃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86元,于2019年6月5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徽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0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绩溪县华阳镇徽味阁饭店门口附近,将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的白色大众速腾轿车车门拉开,窃走车内现金人民币15元、CITIZEN牌手表一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2元);4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在绩溪县华阳镇新城景苑附近,将秦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轿车车门拉开,窃走车内黄山牌(徽商新概念细枝)香烟9包,价值人民币450元。合计价值867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卷烟零售价格表及卷烟价格鉴证表、前科资料等书证;

2.证人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秦某某、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CITIZN牌手表价格认定复核决定的鉴定意见;

6.绩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绩溪县公安局根据视频监控刻录的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邵某某盗窃的财物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具有多次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平辉

检察官助理:郑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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