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864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乡**村**村民组。曾因盗窃,于2018年8月2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邵某某至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外卖店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逸翔牌聚英三代电动车(鉴定价值人民币3048元)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该车停放于其居住的**小区门口。该小区保安发现邵某某形迹可疑,遂将该车转移停放至该小区地下车库。
2、2019年6月24日6时许,被告人邵某某再次至合肥市庐阳区**路与**路交口“**”外卖店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的一辆黑色雅艺牌电动车(因不具备鉴定条件而未予鉴定)盗走、逃离现场,后以100元的价格将该车销赃。
被害人黄某某、朱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6月2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邵某某在本市庐阳区**路**小区旁的废品收购站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盗车辆均被公安民警依法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9日,经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邵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阮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陈述;4、被告人邵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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