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邵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邵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家住: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违法犯罪前科:2011年4月2日因盗窃罪被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7日因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17日因盗窃罪被广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O19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广丰区**街道**街**路**号“辉煌烟酒喜糖批发”店门口,将被害人俞某某停放在店门口的一辆蓝色金福牌三轮电动车,通过接线的方式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5232元。

2、2019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邵某某在**街道大井头义乌小商品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义乌小商品门口处的一辆蓝色福田牌电动车三轮车(车牌:赣*****),通过接线的方式盗走。经广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80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频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谅解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信息;2.被害人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903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建辉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邵某某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